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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重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指导意见印发!

7月10日,国家煤监局网站发布《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文如下: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9〕2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督促煤矿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年7月6日 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为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督促企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压实企业法定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全过程安全管理体系,推动煤矿企业切实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实现“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坚决堵塞安全漏洞、严密管控安全风险、有效防范遏制事故”的目标,特制定指导意见如下:一、检查范围及开展方式(一)检查范围。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及其上级公司(以下统称为“煤矿企业”)。(二)开展方式。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执法计划对煤矿企业开展检查时,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列为重点必查内容,一并进行检查。二、检查重点内容和检查方式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重点对以下10个方面进行检查。(一)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通过查阅机构设置和人员任职文件、检查安全生产会议记录、与有关人员座谈等方式,验证煤矿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是否设置防突机构和建立专业防突队伍;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专业人员;冲击地压矿井是否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配备专业防冲技术人员与队伍。(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通过抽查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采掘作业地点作业规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查看相关会议记录、调度台账,抽查部分工种岗位实操情况等方式,验证煤矿企业是否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企业自身实际,是否落实到现场,是否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及时修订完善。(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通过查阅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听取履责情况汇报,查看履责工作记录和相关文件资料,抽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考核记录和奖惩情况等方式,验证煤矿企业是否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建立覆盖本企业所有层级、所有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企业自身实际,是否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及时进行修订;是否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各层级、各岗位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通过了解煤矿企业安全投入情况、查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调阅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财务报表等方式,结合灾害和隐患治理整改情况,验证煤矿企业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是否能够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是否足额提取和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安全培训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通过核实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证书、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书面考试,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一线职工代表座谈,查看安全培训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验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是否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是否制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方案,按照规定对所有岗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做到全员明责、知责;是否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等。(六)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情况。通过查阅相关鉴定、评估报告资料,查阅重大安全风险辨识及管控措施、重大灾害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及治理效果有关的记录、台账,检查安全技术管理相关图纸和文件资料等方式,结合现场检查,验证煤矿企业是否按要求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是否按规定实施瓦斯抽采及综合防突措施,是否严格落实瓦斯管理制度;是否按要求开展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是否严格落实综合性防冲措施;是否按要求开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和致灾因素普查,是否查清承压水体和老空积水情况,按规定落实探放水措施,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是否按要求开展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是否按要求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落实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通过查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检查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台账等方式,结合现场检查,验证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做到自检自改,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是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八)承包或者托管安全管理情况。通过查阅煤矿承包或者托管合同,核实承包或者托管单位资质条件,检查煤矿企业对承包或者托管单位安全管理考核资料等方式,验证煤矿企业是否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的煤矿是否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再次转包或者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否签订专门承包或者托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托管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否定期对承包或者托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及时督促整改隐患和问题;委托方是否保证必须的安全资金投入。(九)应急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通过查看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记录,询问调度员、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等关键岗位应急处置职责情况,抽查作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的掌握情况,现场考查作业人员对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情况等方式,验证煤矿企业是否按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演练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是否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是否赋予调度员、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等重大险情紧急撤人权力。(十)煤矿上级公司履职情况。针对检查煤矿发现的问题,对煤矿上级公司开展检查。通过听取煤矿上级公司安全工作情况汇报,查看机构设置和人员任职文件,对所属煤矿的日常安全检查记录、台账以及隐患问题整改督办台账等资料,了解对所属煤矿的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下达情况、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情况等方式,验证煤矿上级公司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控股公司对所属煤矿是否实现“真控股”;是否建立技术管理体系,落实对所属煤矿的技术管理职责;是否对所属煤矿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责任;是否推进所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是否超能力下达或者变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增加或者调整检查内容,创新检查方法,强化检查效果。三、严肃追责问责(一)突出“关键少数”。聚焦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将“关键少数”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对机构、人员、投入、装备是否到位,以及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落实等问题,要重点对应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的履职情况;对技术管理是否规范、系统是否安全可靠、风险是否防控到位、灾害是否有效治理等问题,要重点对应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的履职情况。(二)严格责任倒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处理处罚外,还要追根溯源,由事见人、由问题到人开展责任倒查,逐条查明相关人员责任,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追责。特别是对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不符合要求、不切合实际、不兑现落实等突出问题,要倒查“关键少数”责任,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做到“问事必问人、问人必问责”。对国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原监察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有关要求,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三)强化问责效果。建立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档案,将个人处理处罚和追责问责等情况记入档案,并及时向负责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部门进行通报。对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地方党委、政府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同级人民政府实行挂牌督办,并及时向相关行业主管、自然资源主管、公安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通报。鼓励煤矿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隐患自检自改,对主动排查治理隐患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视情况依法从轻或者免予处罚。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监局负责组织和指导驻地煤监分局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加强研究部署,细化工作安排。各省级监管监察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联系指导和明查暗访等工作,带头深入基层一线、深入煤矿企业,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二)用好工作成果。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及时将查处的重大隐患、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问责的企业和个人,以及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煤矿企业等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强化警示震慑效果。用好监管监察成果,及时调整煤矿分类,对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薄弱、安全保障能力低的煤矿,要加大检查频次,强化安全管控,依法严肃处罚问责,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要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切实督促和推动煤矿企业全面压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健全“明责、知责、履责、问责”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三)认真分析总结。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及时汇总分析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梳理存在问题,在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送季度监管监察执法总结材料时,一并报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工作开展情况。                        来源:中国煤炭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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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政策解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长江干线港口岸线管理,促进长江港口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19年6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的编制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编制背景长江干线航道自云南水富至长江口,全长2838公里,自然岸线总长6700多公里(包括支汊航道及可开发洲岛岸线)。截至2018年底,已开发利用的港口岸线为922公里,占自然岸线总长度的13.8%。新世纪以来,长江干线港口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全线34个港口中吞吐量超亿吨的大港达14个,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为龙头,沿江主要港口为骨干,地方重要港口为补充的发展格局,并为沿江经济产业的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但发展中仍存在港口岸线乱占滥用、占而不用、多占少用、粗放利用等突出问题。2018年4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强调指出要优化已有岸线使用效率、破解港口岸线无序发展问题。为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加强港口岸线管理,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开展了《通知》制定工作。二、《通知》的内容《通知》内容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提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引领,牢固树立集约高效利用港口岸线理念,坚决防止非法码头现象反弹,明确了控总量、调存量、优增量、提效率的思路,突出“严”字当头的总体要求。第二至第六部分是具体举措,从严防非法码头现象反弹、优化已有港口岸线使用效率、严格管控新增港口岸线、保障集约绿色港口发展岸线和推进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五大方面,提出持续打击违法利用港口岸线行为、严格管理临时港口岸线、规范提升老码头使用效率、整合闲置码头和公务码头资源、严控港口岸线总规模、严控工矿企业自备码头岸线、严控危险化学品码头岸线、保障规模化公用港区岸线需求、统筹安全绿色港口岸线需求、高质量修订港口规划、制定港口岸线利用效率指标、建立定期评估和信用管理制度共12条措施意见。考虑到长江沿线各省情况差异较大,结合调研和专家咨询相关意见,《通知》最后提出由沿江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通知基础上制定具体细则,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港口岸线退出机制和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本文采自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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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应勇: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已通过审议并印发

7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省(区、市)系列新闻发布会,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应勇,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寅,市政府副秘书长、发展改革委主任马春雷围绕“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全面提升上海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作介绍,并答记者问。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规划即将公布,上海将如何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应勇表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在习近平总书记宣布为国家战略以后,国家发改委牵头,会同国家有关部委和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拟定了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规划纲要,规划纲要日前已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印发。应勇表示,在国家层面,成立了以韩正副总理为组长的推进领导小组。根据国家颁布的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战略定位,概括起来就是“一极三区一高地”,也就是要把长三角通过一体化的发展,使长三角地区成为全国经济发展强劲活跃的增长极,成为全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样板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引领区和区域一体化发展的示范区,成为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应勇表示,上海作为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的核心城市,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上海在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起到龙头带动作用。上海要更好地服从服务于这一国家战略,找准定位,发挥作用,在这当中,要紧紧地扣住两个关键词,一个是一体化,一个是高质量。要紧紧地抓住三个重点区域,第一个是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示范区,这个示范区目前中央已经明确,在江苏苏州吴江地区、浙江嘉兴嘉善地区和上海青浦地区,在实施长三角一体化战略过程中,以这个区域建设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示范区。第二个重点区域是建设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新片区,在刚才的问题中我已经做了回答。第三个是要建设虹桥商务区,打造虹桥国际开放枢纽,打造国际化的中央商务区和国际贸易中心的新平台。应勇表示,在抓住两个关键词和三个重点区域的同时,上海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发挥龙头带动作用,要做好七个方面的重点工作,就是提升上海城市的服务辐射能级,共推城乡区域的协调发展。增强科技创新的策源能力,共建协同创新的产业体系。完善交通的基础设施网络布局,共同提升互联互通的水平。加强生态环境的共保联治,共筑绿色美丽长三角。强化政策协同的制度衔接,共享公共服务的普惠和便利。深化对内对外的开放联动,共促全方位开放的新格局。建设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共创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应勇表示,上海在推进长三角一体化七个方面重点工作中,其中一个是推动长三角地区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去年开始到目前,上海、浙江、江苏两省一市设区的地级市以上二三甲医院已全面实施了就医人员的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安徽目前也有四个地级市实现了这样的系统。到目前为止,已经超过5万人次实行了这种公共服务方面的普惠和享受便利。上海将进一步按照中央的要求,把这个国家战略组织好、实施好。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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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部门完成“十三五”以来煤控任务

“十三五”时期,我国制定了到202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5%,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50亿吨标准煤以内的“双控”目标,并要求届时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到58%以下。5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发布《“十三五”时期重点部门煤控中期评估及后期展望》执行报告指出,“十三五”以来,重点部门支撑全国煤控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十三五”后期,我国实现煤炭减量替代目标仍面临诸多挑战。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好于预期根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核算,2018年,我国超额完成能源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2018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46.4亿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3.3%;单位GDP能耗相比上年下降约3.1%,超过全年下降3%的目标任务。报告指出,从“十三五”目标完成进展看,2015~2018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增长了3.4亿吨标准煤,仅相当于“十三五”增量控制目标的48%;我国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11.3%,完成“十三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73.4%,超额完成60%的进度目标要求。从煤炭消费情况看,2016年我国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为62%,2017年下降到60.4%,2018年进一步下降到59.0%。报告预计,到2020年有望实现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占比下降到58%。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能效中心有关人士介绍,“十三五”时期,国家对重点部门没有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仅在行业发展规划中制定了能效提升、污染物减排、结构调整等具体约束目标,此外,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针对煤炭、钢铁、电力等制定了去产能或产能控制总体目标。在中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和政策研究项目中,针对重点部门提出了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以及节能环保、结构优化等具体目标。报告分析,从重点部门情况看,单位产品能耗持续下降,装备大型化加快发展,为重点部门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奠定了坚实基础。具体到火电部门而言,“十三五”时期,我国制定了现役煤电机组经过改造以后平均供电煤耗降至31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下的发展目标。从目标完成情况看,2017年,我国燃煤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为309克标准煤/千瓦时,比上年下降了3克标准煤/千瓦时,已经提前三年完成规划目标。随着高参数大容量燃煤机组建成投产,预期到2020年我国平均供电煤耗还将进一步下降。我国煤炭消费没有大幅反弹的基础我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能够超出预期完成,得益于煤耗重点部门的工艺路线优化、能效提升、清洁能源替代、产能布局调整等多方面因素。通过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来实现重点部门优化工艺路线、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推广清洁能源、调整产能布局的效果。“我国推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并不是限制合理用能需求,而是在综合考虑生态环境约束、产业升级需求等因素基础上,整合推动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引导绿色低碳消费升级的综合决策。”上述人士表示,控制煤炭消费不能仅依靠行政措施,需要结合各地区、各行业实际情况,从系统优化、成本最小化等出发,利用需求减量、结构优化、技术升级等多种途径,发挥市场和政府作用合力。报告指出,“十三五”以来,我国重点部门摸索的一些最佳做法实践,为进一步深入推动煤炭减量替代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例如,完善经济政策,发挥价格信号对控煤的引导作用;优化区域和园区能源系统,“化零为整”促进控煤;整合推进控煤与污染治理,提高控煤经济性;提升精细用能和智慧用能水平,实现管理节能。报告分析,我国煤控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现代煤化工产业快速发展,加剧煤炭消费增长压力。大范围高力度淘汰燃煤锅炉与保障合理用能需求不够匹配。一些煤炭替代措施经济性差,可能造成煤炭消费反弹。一些地区和行业存在刺激能源需求增长的倾向。“整体来看,伴随我国经济加快高质量转型,清洁能源发展进一步加快,我国煤炭消费并没有大幅反弹的基础。”上述人士称,但伴随电力供需形势更加复杂,传统化石能源与清洁能源竞争加剧,煤化工等行业投资过热,我国实现煤炭减量替代目标仍面临艰巨挑战。强化煤控目标约束 避免煤炭消费反弹“十三五”后期,我国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国际国内环境更加复杂,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对进一步推动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带来严峻挑战。对此,报告提出以下相关建议。 一是强化煤控目标约束,努力完成煤控目标。当前,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别是去产能、去杠杆背景下,实现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面临较好的宏观形势。建议进一步强化煤控目标约束,严格落实节能提效、结构优化、能源替代各项措施,加强对重点耗煤行业的分类指导。二是加强对重点耗煤行业新建重大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建议开展重点用能行业重大在建项目的全面筛查,加强国家与地方规划统筹衔接,确保重大耗能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规划、节能环保标准和生态红线要求,新建重点用能项目不仅能效水平要达到国内领先、国际领先,能耗和煤耗也必须控制在总量目标范围内。严格控制煤电装机和煤化工项目建设,落实等量减量替代要求,对不符合节能环保标准要求、未批先建的项目全面叫停。三是大幅提升东部地区清洁能源、外送电力供给保障能力。当前,我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以及山东、河南、安徽占全国煤炭消费总量的50%以上,也是我国煤炭减量替代的重点地区。建议进一步放开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领域投资和价格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大幅增加管道天然气、LNG、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等多种供给,不断提升清洁能源利用规模。加快跨区输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东部受端地区采取长期协议、共同投资、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与西部清洁能源大省加强合作,提升外送清洁电力规模和保障能力。四是深化石化、煤化工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议立足国内需求,严格控制石化、煤化工产能盲目扩张。按照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节能标准要求,以及最严格的生态环境、水资源约束要求,大幅提高新建产能节能环保安全标准。五是强化新兴领域用电、用气等需求侧管理措施。随着我国新增电力需求由高耗能部门到新兴产业和居民生活领域,以及天然气在工业园区、电力、居民生活领域大规模应用,未来可能出现电力和天然气峰谷差拉大、供给不足等问题,对全社会煤炭减量替代带来负面影响。要强化新兴领域用电、用气等需求侧管理措施,进一步完善峰谷价格、差别价格、阶梯价格政策,推动重点部门煤炭节约利用、高效利用、有序利用、智能利用。六是完善“煤改气”“煤改电”相关政策,避免煤炭消费出现反弹。把握“煤改气”工作节奏,优先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和工业低温余热利用,推广热泵、蓄热、中低温余热利用、大温差长距离输热等技术,统筹利用电力、钢铁、水泥等高耗能行业余热余能资源。来源:国家能源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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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厂环保执法不再任性!裁量标准将统一向社会公开

砂石厂或其他企业迎接环保检查后,执法人员罚不罚?最终是给予顶格处罚还是最低处罚?这其中可能存在数万或十万元罚款甚至是被关停的巨大差别。《环境保护法》修订以来,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相继修订或制定出台,生态环境执法手段更加丰富,环境行政处罚种类增多,罚款处罚数额大幅提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之扩大。5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提出了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配套制度、审核程序等要求,未来环境执法自由裁量或将根据客观条件“算”出来,不再随意。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合理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3.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4.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相同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同的处理。配套制度1.查处分离制度。将生态环境执法的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职能进行相对分离,使执法权力分段行使,执法人员相互监督,建立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2.执法回避制度。执法人员与其所管理事项或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处理的,不得参与相关案件的调查和处理。3.执法公示制度。强化事前、事后公开,向社会主动公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执法决定等信息。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4.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立案、调查、审查、决定、执行程序以及执法时间、地点、对象、事实、结果等做出详细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但是,由于地区差异,行政处罚裁量尺度难以实现全国统一。《意见》规定,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下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直接使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省级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进一步细化、量化。《意见》规定,有条件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省级环境行政处罚管理系统,实现统一平台、统一系统、统一裁量,并与国家建立的环境行政处罚管理系统联网。生态环境部将在全国环境行政处罚管理系统中设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功能,供各地参考使用。来源:砂石骨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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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明年底取缔长江江苏段水上过驳作业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近日联合印发《江苏省沿江砂石码头布局方案》,明确南京港、镇江港、扬州港、常州港、无锡(江阴)港、苏州港、泰州港、南通港等承接水上过驳作业区取缔转移的砂石码头的布局安排。江苏沿江地区砂石运输主要由沿江港口砂石码头运输和长江水上过驳砂石运输两部分组成。根据港口普查数据,目前我省沿江港口规划范围内共有砂石泊位83个,通过能力5569万吨,其中万吨级及以上泊位20个,通过能力3309万吨。在长江江苏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工作开始以前,长江江苏段共有22处水上过驳点,过驳浮吊686艘,年过驳砂石2亿多吨。整治后,长江水上过驳砂石运输主要由7个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和1个海轮过驳点共345艘浮吊承担,主要从长江中上游地区调入,部分从沿海地区调入,主要服务于江苏本地及周边地区。目前,长江江苏段经排查核实的约700艘浮吊整合压减至345艘;22处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整合为7处;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水上过驳和非砂石的海轮过驳全部取缔,从事砂石海轮过驳的浮吊都进入指定水域。为合理承接长江江苏段水上过驳区取缔后砂石运输功能,确保到2020年底长江江苏段全面取缔水上过驳作业,更好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我省出台《江苏省沿江砂石码头布局方案》,明确要按照“不新增岸线长度、利用已建码头设施、岸线使用符合港口规划、主要布局于规划通用泊位区和散杂货泊位区、具备集疏运条件及场地容量满足要求、分层次布局”等具体原则布置码头。该方案基于沿江砂石码头现状和水上过驳区取缔转移需求,在合法合规条件下,经企业自主申请并经地方港口管理部门审核,综合考虑运输组织、港口岸线资源、集疏运条件、场地容量等,于沿江共规划布局20处砂石码头,可形成通过能力3亿吨,满足承接水上过驳区取缔转移需求。其中,砂石集散中心8处,形成通过能力2亿吨;装卸点12处,形成通过能力1亿吨。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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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

5月28日,记者在福州市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闽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将于2019年6月1日正式实施,航经该水域的南下北上船舶将实现分道通航,这将有利于提高航路通航效率,减小船舶碰撞危险,保障船舶航行安全。船舶定线制是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推荐船舶交通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由海事主管机关用法规或推荐的形式指定船舶在海上某些区域航行时应遵循或采用的航线、航路或通航分道。据福州海事局江常锋副局长介绍,随着“海上福州”和“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建设加快推进,福州港作为沿海主要枢纽港和大陆对台的重要港口,货物吞吐量持续增长,抵港中外船舶艘数剧增,通航密度不断增大,船舶交汇愈加频繁,船舶航行安全风险骤增。实施闽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将有效增进船舶汇聚区域和交通密集区域的航行安全,防止或减少由于船舶在环境敏感区域或其附近发生碰撞、搁浅或锚泊而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其他损害的危险,从而极大提高福州港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闽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主要包括“一道两区四点连线”,即一条通航分道、一个警戒区、一个避航区及四点连线围成的报告线。在闽江出海口的七星礁附近,长度2海里、宽度2.3海里的一片水域,南来北往的船舶分别靠右航行,并且在靠近、进出这片水域的时候,要按要求向海事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在警戒区、通航分道及其端部的附近水域内禁止船舶锚泊、捕捞和养殖。江常锋表示,闽江口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的实施,将有效改善福州港通航环境,缩短船舶进出港航行时间,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从而优化福州自贸区营商环境,提升福州港的竞争力,推进福建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福州区域建设。来源:中国水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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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局运费下调为陕煤集团铁路煤炭增运注入新动能

5月13日,从陕煤运销集团传来消息,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对管内重点用户实施项目制煤炭运输价格激励政策。据了解,该政策通过路企双方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发站矿区和到站用户的具体运量、运价,铁路局月初先按70-80%收取煤炭企业运费,月末根据运量完成情况结算运费,鼓励合作企业做大铁路运量、享受运费优惠。据悉,这是继西安铁路局4月26日起取消对管内各站发往除成都局、昆明局之外的其他到局整车煤炭运费上浮10%的政策的延展和升级。此前西安铁路局从4月下旬起对瓦日线到达梁山北、日照南运费基础价下调20%。经过综合测算,运价调整后陕煤集团铜川矿区发往省外郑州局、武汉局、广州局煤炭运费每吨下降7-25元不等;彬长矿区发往省外重点用户吨煤运费平均下降14.7元;陕北矿区发往济南局、郑州局、武汉局、北京局、上海局主要到站将较以往吨煤运费平均下降19.8元。此轮运价调整后,可有效降低陕煤集团发往山东、河南、湖南、湖北、江西、江苏、安徽等区域市场煤炭用户综合到厂价,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下游用煤企业采购成本。将对进一步扩大集团公司铁路运输规模,做大陕煤铁路运力基数,提高省内外重点用户中长协合同兑现率和份额,增强核心竞争力,打响陕煤品牌,促进陕煤集团关中老区经营提质增效起到一定积极作用。来源: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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